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其中通报了《广东省广州市国资委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领域市场行为》等18个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2021年8月,广州市国资委出台《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属国企与广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对接,做好信息发布(或留痕)、全流程交易等工作,企业不再新建采购平台,对应进入采购平台而未进入的,要追究责任,并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市属国企系统内企业作为供应商”。
阳光采购平台利用其自身垄断地位,强行要求市属国企和其委托的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必须进场进行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且其作为广州市国资委指定交易平台,不与社会化平台进行对接,并以未做对接为由,限制业主和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交易活动。
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部门全面核查后,认为《意见》提出的企业有关采购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全流程交易等相关规定,及部分企业反映被强制要求在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玻璃门”;阳光采购平台将招投标监管和交易功能混在一起、不对外公布对接标准、要求企业不再新建采购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市属国企系统内企业作为供应商等做法,违背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细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涉嫌行政干预企业招投标自主权和企业自主经营权。
以下为通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改办体改〔2022〕40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和第三方机构对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排查,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对案例线索进行核查处理,现对案例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地区、各部门对照通报所列案例自查自纠,认真学习有关经验做法,密切关注类似情况,尚未完成案例整改的地方和单位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高度关注,确保问题有力有序推动整改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持续跟踪处理进展,进一步做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处理和通报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生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的案例。
附件: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广东省广州市国资委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领域市场行为(其他案例略)
2021年8月,广州市国资委出台《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属国企与广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对接,做好信息发布(或留痕)、全流程交易等工作,企业不再新建采购平台,对应进入采购平台而未进入的,要追究责任,并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市属国企系统内企业作为供应商”。阳光采购平台利用其自身垄断地位,强行要求市属国企和其委托的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必须进场进行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且其作为广州市国资委指定交易平台,不与社会化平台进行对接,并以未做对接为由,限制业主和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部门全面核查后,认为《意见》提出的企业有关采购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全流程交易等相关规定,及部分企业反映被强制要求在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玻璃门”;阳光采购平台将招投标监管和交易功能混在一起、不对外公布对接标准、要求企业不再新建采购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市属国企系统内企业作为供应商等做法,违背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细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涉嫌行政干预企业招投标自主权和企业自主经营权。
案例来源:广东省行业协会报送。
处理情况:该案例正在整改。接到案例线索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会同广州市有关方面多渠道了解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并向广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广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指示,分管副市长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工作。根据市领导指示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整改意见,广州市国资委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暂停实施《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全面修订工作,并在修订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及时向社会公开阳光采购平台接口标准、开放端口,与社会化交易平台加强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三是将阳光采购平台的交易平台功能剥离,改为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只承担信息发布功能,与“智慧国资”监管平台实现对接和数据联通。四是加强与省招投标协会等社会第三方的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需求与建议。下一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持续跟进整改工作。
考虑到广州市正在积极整改,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对该案例所在地区暂不扣分,最终处理决定将视案例处理情况在下期中通报。